贵州省公民出国(境)办证须知

导语 根据贵州省政府规定,居民出国(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办理出入境,并遵守以下规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政策,希望对您有用。

一、公民申请出国(境)须知

  (一)受理审批机关

  1、受理机关:

  ①全省有出国(境)受理权限的市、州、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省公民的出国(境)申请。

  ②申请人的人口信息在我省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库”中无照片或信息不全(错误)的,需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审核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不得跨地区异地申领出国(境)证件。

  ③申请人在国外护照到期、遗失,需换、补发的,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换、补发。

  ④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无受理权限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审批机关:

  ①市、州、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②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二)制证、取证:

  1、首次申办出国(境)证件或补(换)发证件的,在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贵阳市宝山北路82号)领取。申请人在申办出国(境)证件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领取证件。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台签注的申请,在递交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证件。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再次赴香港、澳门团队及个人旅游、探亲签注的,可在市、州、地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自助受理机上自助办理签注。

  (三)公民申请出国(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所持有效护照、暂住地的暂住证明和定居国外的证明)。

  2、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国(境)申请表。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同意其出国(境)的意见。

  4、提交有出国(境)照片认证资格的照像馆所照的照片1张以及照像的回执单;

  5、申请人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我省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库”中无照片、人口信息不全(错误)的,须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申请人出国(境)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印章的户籍证明;

  6、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的,还需根据出境事由提交以下材料:

  (1)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亲属专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包括儿媳、女婿),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子女不区分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①提交香港或澳门亲属身份证及回乡证复印件,是配偶关系的,还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香港结婚的,要提交港方配偶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在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不用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被探望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澳门部队干部的,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③申请人不满16周岁的,可由监护人代办。申请人60周岁以上的,可由直系亲属代办。代办人需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往来香港或澳门商务

  ①提交申请人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验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提交单位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③申请赴澳门商务多次往返的,提交企业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与澳门企业签署的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往来香港或澳门团队及个人旅游

  ①团队旅游: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个人旅游:提交贵阳市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赴香港或澳门逗留

  ①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事项的进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②赴澳门就学,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赴澳门就业,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或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或主任的法定代任人为内地居民申请赴澳门就业签署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备案登记表》或者《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5)《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澳门逗留的,其中,属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续期名单表或澳门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批准件原件及复印件;属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往来香港或澳门的其他类申请

  ①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个人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确需赴香港或澳门的,提交相应的证明:治病,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赴香港或澳门就医证明;奔丧,提交死亡证明或港澳其他亲属发来的亲属死亡电报;诉讼,提交港澳方的诉讼通知书或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须赴港澳进行诉讼活动的情况说明书;应试,提交有关的应试通知书;参加个人画展、学术交流,提交邀请函;处理个人产业,提交与此相关的凭证。

  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赴香港或澳门的,除提交相应事由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在国外享有永久居留权的签证(或绿卡)原件和复印件。

  ③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我省居民申请赴香港:就学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就业的,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同意其赴香港的证明。

  7、赴台湾申请需根据出境事由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入台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2)随旅行社赴台湾旅游的,提交有赴台旅游经营资格旅行社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原件或省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其复印件的确认函。

  (4)赴台湾定居的,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身份证注销证明;

  (5)处理私人事务的,提交相应事由的证明文件;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70岁以上或16岁以下申请人,可由直系亲属、监护人代办,代办人须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应邀赴台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须同时提交工作单位介绍信。

  二、办证时限

  (一)首次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证件补(换)发办理时限为9天。

  (二)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探亲、旅游签注的,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商务、逗留、其他类签注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赴台湾签注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一)普通护照 每证200元

  遗失补发护照 每证400元

  护照换发 每证220元

  加注 每项次20元

  (二)入出境通行证 每项次20元(一次有效)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赴港澳探亲、商务、旅游、乘务、培训等签注

  一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20元

  二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40元

  多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100元

  (四)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证50元

  (五)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证30元

  一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20元

  一年或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100元

  加注 每项次20元

  四、咨询、投诉方式

  (一)办证咨询和证件查询电话:0851-5904373(语音自动)

  (二)监督投诉电话:

  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 0851-7987949

  六盘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858-8732061

  遵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852-8323076

  黔东南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855-8512130

  铜仁地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856-5935226

  安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0853-3501515

  黔南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0854-8226176

  黔西南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0859-3292013

  毕节地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0857-8345646

  境 外 人 员 服 务 提 示

  一、您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机构内住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境外人员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证件和留宿人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留宿人的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薄向住宿地派出所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境外人员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居住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宾馆、旅店住宿的请于住宿时将证件交前台服务员登记并录入微机。

  二、 申办临时住宿登记时,需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交验下列证件:

  1、 外国朋友需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2、 港、澳同胞需交验《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入出境通行证》。

  3、 台胞需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需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其它入出境证件。

  三、 如果您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国人可处警告或罚款50-500元人民币,台湾同胞可处警告或罚款100-500元人

  四、 如果签证停留期即将到期而您打算继续在我州停留,请在签证(签注)届满前到黔南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对超期居留者,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 如果您的证件、财物不慎遗失,请到黔南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报失证明,凭报失证明将利于您补办出入境证件。

  六、 如果您遇到不法侵害,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一、外国人应当向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特殊情况下也可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申请。

  二、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统一称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四、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请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二)申请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三)申请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申请。

  五、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外国人可以得到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六、根据我国单方面免办签证政策来华者,入境后不得向公安机关提出任何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申请。

  七、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八、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须知

  一、赴香港或澳门定居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

  (五)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

  二、赴港澳定居申请表的选择与填写

  (一)申请表的选择

  1、我省公民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夫妻团聚、照顾父母、投靠子女或父母的,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的定居申请,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白色)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粉红色)。

  3、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定居申请,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白色)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蓝色)。

  (二)填写“申请表”的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申请表中的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涂抹。

  2、申请人身份证号为必填项。

  3、“政治面貌”栏中,要填写申请人所属党派,无党派的填写“群众”,申请人系中共党员的,必须如实填写(党员须出具申请人所属党组织同意其定居的意见)。

  4、“工作单位”栏中,有工作单位的要如实填写,无工作单位的要填写“无”,不能空白。

  5、“联系电话”须准确填写,申请人在获批准赴港澳定居之前不要随便变更电话号码;确须变更的,申请人应写出书面说明送交受理机关备案。

  6、夫妻团聚类申请中有偕行子女的,须在申请表“申请事由”栏内填写父母或偕行子女姓名。

  7、“港澳关系人”栏中,必须准确如实填写。

  8、“家庭其他主要成员”栏中,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情况。

  9、“本人简历”栏中,须写明户口有无迁移,迁移的时间。工作单位和时段。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可不填写,十六周岁以上申请人须如实填写。

  三、 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澳门亲属(通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mm,二张)的“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

  (一)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三)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出具意见的单位须在所出具的“意见”和申请人照片上加盖印章。

  五、“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类定居申请,提交结婚证。如在香港办理结婚证的,还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香港关系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提交父母结婚证、偕行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二)申请照顾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需提交港澳关系人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亲子关系证明。身边确无子女证明:父母居住在香港的,由中国委托香港律师出具;父母居住在澳门的,由一般律师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本人医学出生证明。港澳关系人在内地有2个以上子女的,须由子女间达成只由1人赴港澳定居照顾父母的书面协议,当事人须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留存指纹。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交内地确无子女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或由司法公证机构出具)、亲子关系证明(被投靠的港澳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四)未满18周岁,申请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交其由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投靠养父母的,须提交下列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供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五)港澳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父母结婚证、本人医学出生证明、内地父亲(母亲)居民身份证。

  (六)申请人属于婚前所生子女或医学出生证明不规范、有涂改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按公安部的要求,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婚前所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普通定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提交一式二份;港澳永久性居民子女的定居申请材料复印件,须提交一式五份。

  六、对外公示方式

  将审查后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公安部划定的审批分数线的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等情况,在各市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窗口和互联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负责人作出批准决定;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经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审查确认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子女不进行公示。

  七、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一)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内地居民赴香港或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批准定居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一联存档,一联交受理部门,一联由受理机关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本人曾使用过的出国(境)证件到下达《批准定居通知书》的公安机关(以加盖的印章为准)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三)《前往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四)在《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以前(以证件签发日期为准),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应证明。

  八、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一)申请人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后,在证件有效期(三个月)内不慎遗失、被盗、损毁的,申请人可以向原审批赴港澳定居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交回证件原件。

  (二)《批准定居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申请人未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将被视为放弃此次定居申请。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其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补发证件。

  九、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工本费50元。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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